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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的程序性问题归纳

来源:付菲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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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人单位存在克扣工资、不支付加班工资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下,劳动者大都会选择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的实体性问题可能是各有千秋,但是程序性问题却是大同小异的,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中可能遇到的程序性问题大致如下:

一、申请劳动仲裁的仲裁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可知,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一般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且仲裁时效同样适用中断与中止的规定。但因拖欠劳动报酬产生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应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经过仲裁时效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但被申请人有权以经过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二、劳动仲裁的管辖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时,选对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很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由此可知,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由管辖权,且当存在冲突时,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具有管辖优先权。

三、劳动仲裁申请书的撰写

找准管辖机构后,就要开始撰写劳动仲裁申请书了,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书写劳动仲裁申请书可以按照仲裁委员会提供的模板进行手写,也可以事先按一定格式撰写后进行打印。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四、劳动仲裁中的先予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4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

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五、劳动仲裁的处理程序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出具劳动仲裁裁决书。对于一般劳动争议案件,单位或劳动者对裁决书不服的,可以申请一审,不服一审,可以再上诉进行二审。但下列劳动争议,除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需注意的是,终局裁决只是针对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若是对该仲裁裁决有异议,仍旧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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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付菲
  • 执业律所: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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