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国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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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08-10 浏览量:0
申请人:周国平,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XXX的辩护律师。
取保候审对象(犯罪嫌疑人):XXX,男,涉嫌诈骗罪,现羁押在江山市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涉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XXX申请取保候审。
主要事实与理由:
本人系犯罪嫌疑人XXX的辩护律师,现依据犯罪嫌疑人XXX及其家属的请求,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XXX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XXX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其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XXX取保候审提供保证。
犯罪嫌疑人XXX涉嫌罪名为诈骗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XXX的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
保证人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并且保证监督犯罪嫌疑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证犯罪嫌疑人XXX做到:(1)遵纪守法;(2)保证随传随到;(3)不干扰证人作证;(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县市。
二、犯罪嫌疑人XXX具有实际困难。
犯罪嫌疑人在江山市经营公司。因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营业,员工也无法发到工资。对犯罪嫌疑人XXX采取取保候审,可以使其公司正常经营。第一能保障员工的权益,员工能正常上班、发工资。第二可以赚钱归还受害人,减少被害人的损失。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认XXX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因此,恳请侦查机关对为其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予以批准为谢。
此呈
江山市公安局
申请人:
申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