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振华律师

陈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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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集体土地的征收

来源:陈振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8-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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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接到了多起集体用地征收问题的咨询,从中选取了部分问题来予以简单说明。首先我们要了解集体土地的定义,它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称作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而集体土地的征收有别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一、集体土地征收方案确定、公告时间及公告内容

根据法律规定,在集体土地征收前,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

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它们的补偿标准分别如下:

(一)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依照以上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三、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中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在制订年产值标准时,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根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农业、林业和统计等有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前3年度相关统计调查资料制订并报市(州)人民政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汇总后送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相关资料对各县(市、区)所制订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提出修改意见后,每年4月底前,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将本行政区域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向社会公布。

而有的地方也在采用统一年产值标准来确定征收补偿,如《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 (川国土资函 〔 2014 1170 号)。

四、集体土地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发放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该收益属于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可经村民会议讨论后由到会人员的过半数意见来决定用途。

安置补助费则根据是否需要安置以及安置的途径来决定发放: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五、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争议的解决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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