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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

来源:孙忠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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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年3月11日

生效时间:2020年3月12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为确保我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在民事诉讼中,对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含海事 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 准计算相关项目赔偿数额。
     二、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山东省上一年度“城 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山东省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三、对于我省法院管辖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均适用本意见。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后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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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孙忠民
  • 执业律所:山东舜翔(泰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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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09*********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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