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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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律指南及离婚需要的资料清单

来源:陈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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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社会变化太快,闪婚闪离都太多,在此我无权指责谁是谁非,本人就就经常碰到的一些问题作一简单的罗列,以供大家参考:

一.离婚前准备:

1.是否需要聘请律师:我认为最主要是看你的诉求及实际情形,如果你没孩子,没财产,那完全没必要找律师,,因为没啥好争取的,找律师纯粹浪费;要是有财产或孩子抚养问题,那么我到建议你找个律师咨询下,花个几百元钱就可以了,必要时你再请律师帮你起草份协议,相信全部不超过1000元(价格仅供参考哦),这样你就可以很省心了,不要担心有啥后顾之忧了;

2.向哪个部门提出离婚:
A.协议离婚:结婚证书领取部门,这可能是最快的,快则一天就可以了;
B.诉讼离婚: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如果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超过一年的,以被告住所地管辖,但是应该提供相应证明,譬如暂住证、居委会证明,这就很费时费力了,时间长的可以达到1年,甚至2年;

二.婚姻问题:

1.结婚以何作为标准:本人代理过的案件中,虽然大部分当事人都是80后的,但仍还有部分认为办酒席是结婚的一个标准,一上来就说我们还没办酒席,只是领了结婚证书,我相信大部分人员都知道,结婚与否是以是否领取结婚证书作为标准的,而不是是否办酒席作为标准的;

2.离婚需要什么条件:夫妻感情破裂,什么叫感情破裂,婚姻法认为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属于感情破裂,当然以上还都需要证据了,其他的不会被认为是感情破裂(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还得看法官了,呵呵,普天之下,估计也只有中国这么有特色了,虽然司法界的很多人都认为此条款应该修改删除,但是法律是由人大制定的,没办法,估计在今后离婚弄个人命案件后才可能修改该条款了);

3.能否离得了婚:我一直认为,只有结不了的婚,没有离不了的婚,我认为如果一方决定想离婚了,那么离婚就只是时间长短的问题,总会要离婚的;

三.孩子抚养

1.抚养问题:一般遵循对孩子成长有利为原则,譬如经济条件好点、文化层次高点、生活习惯好点、孩子跟谁生活久点等等都会成为法院考虑的一个原则,不利因素我就不再详述了,与以上的相反就是了;

2.孩子意见:2岁以下的一般都跟妈妈过,10岁以上的就会考虑孩子的意见了,2-10岁的,就由法院根据对孩子有利维原则来判决了;

3.探视权:一方有抚养权,另外一方就有探视权了,如何行使探视权也需要明确,譬如一周一次还是两周一次,在哪行使,如何行使等等,均需要明确,否则将来行使探视权将会很困难哦;

4.抚养费:孩子的抚养费中包括生活费、学习费、医疗费等等,我建议将可以想到的费用都分开列出来,譬如生活、学习费可以确定一金额,其他的譬如医疗费可以在发生后再分担;

四. 财产分割:

1.一般原则:结婚前属于个人财产,结婚后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也有例外(协议等),我就不在此详述了;

2.房屋产权:目前很多离婚的分歧就在这了,需要详细说下
A.婚前购买,婚前获得产权证书,并支付完全部款项—婚前财产;
B.婚前购买,婚前获得产权证书,但有部分贷款—婚前财产,但如有证据证明对方在婚后也偿还过贷款的,共同还贷部分视为向对方借款(另一说法认为贷款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然,贷款也属于共同负债,离婚时应该共同分割);
C.婚前购买,婚后获得产权证书,并支付完全部款项—婚前财产,但是支付完全部款项一方应提供充分证据;
D.婚前购买,婚后获得产权证书,但有部分贷款的—婚前财产,但如有证据证明对方在婚后也偿还过贷款的,共同还贷部分视为向对方借款(另一说法认为贷款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然,贷款也属于共同负债,离婚时应该共同分割);
E.婚后购买—夫妻共同财产;

3.其他财产—一般以发票时间为依据,判定为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

五.离婚需要资料清册:

1.结婚证书(应该是常识,要解决的就是这问题);

2.自己身份证(自己是适格的主体);

3.对方身份证(明确的被告及法院管辖地);

4.户口本(一般有小孩时候需要,涉及到孩子的身份证明);

5.财产清册(分财产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发票及相关产权证书);

6.债务清册(譬如向自己父母借款20万,欠条上只是自己签名很可能认定为个人债务,个人债务对方是不承担偿还责任的,一般需要对方签名才认可为共同债务);

7.对方过错的证据(家庭暴力需报警记录、病历或对方写的认错书之类的);

8.其他相关资料.

 对于婚姻,大家应该好好去珍惜,好好经营,我认为离婚一般很难得是一方完全的错误(及其个别的情况除外),要是你大脑里面想到离婚这念头,那么我建议双方都检讨下,或许还有挽回的余地,不要只是一味指责对方,否则,就别指望挽回了。
 最后如果确要离婚,我认为也应好聚好散。

  以上仅供参考,因为还有很多例外情形,鉴于篇幅有限,就不在此详述。
  如有不妥,欢迎大家指出!  

以上内容由陈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陈勇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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