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案手记之人身损害篇(一)
王小二是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某钢铁加工厂工人,张小三是该厂保安,该钢铁厂是香港某钢铁有限公司在深圳开设的三来一补企业。
员工家属找到本律师,本律师认真研究了提交的证据材料,一方面要求单位为王小二申请工伤,依法获得工伤赔偿,另一方面向深圳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检验所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当事人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诊断证明书、加盖院章的病历复印件和当事人原始的和最近的片子(如X光片、CT片)等),10日内本律师便拿到该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
本律师向宝安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张小三、该厂、香港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35089.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护理费1100元,误工费11200元,伤残补助金26729.31×20%×20=106917.24元,总计人民币155406.85元,宝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工厂迫于压力,遂电话通知王小二及本律师前往协商处理此事,在当事人的许可下,本律师带王小二家属共同前往工厂,最终达成协议,王小二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厂愿意支付王小二15万元的赔偿。最终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法院申请撤回。
目前工伤理赔正在进行中。。。
本文作者系广东迎东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陈勇,电话13902923510,QQ7442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