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勇律师

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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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知识产权,公司企业,综合

劳动纠纷案件处理的好帮手---律师函

来源:陈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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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及律师函,不少人都听说过,也有不少人曾经收到过或接触过,律师函,又称律师信,英文名称Lawyer's letter,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

  律师函是律师对某一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和风险评估,目的在于以法律尺度和律师的判断,对送达对象晓之以法律事实,动之以利弊得失,让送达对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评价,即传法达意。律师函的作用大致分为两种:

  (1)信息传递功能,律师函无疑具备传达委托人的意思、意志和律师的法律评价等信息的沟通,也是为获得送达对象的预期信息反应而制作的。

  (2)心理强制功能,通过法律把一封函润色加工后能够使对方迫于法律的名义的说服而产生威胁的恐慌,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将委托人的意思表示通过法律分析后以合法的姿态予以定格,二是借律师事务所之招牌和律师的职业形象以法律的名义进行放大式的传达,成为一种强势的意思表示。

  律师函的应用领域广泛。基本上可以在一切法律业务中使用律师函,因此其适用于范围非常广泛,从诉讼到非诉讼领域,从民事到商事领域等等。律师在人们看来是法律的专家,是最为严谨和认真的专业人员,如果由律师发话就是委托人的意志赋予了强烈的法律救济色彩。有人所谓律师函特指(律师催告敦促函),就是一封合法的恐吓信,以让对方卷入法律纠纷相威胁,说得十分形象。

  一般来说,律师函的作用有:

  1、可通过律师签发律师函以便捷的方式,追回拖欠的货款等债务。如果直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不仅需要等候很长的时间,而且还会因此失去客户。如果通过签发律师函向客户提出问题的严重性,客户将会考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对其的不利后果,一般会偿还借款。

  2、在所发生的纠纷没有提起诉讼与仲裁之前,通过律师签发律师函,可以起到顺延诉讼时效的效用。追偿借款涉及到很多方面,因而及时顺延诉讼时效是非常必要的。

  3、通过律师签发律师函可以澄清事实、制止不法的侵权行为。

  律师函具有澄清事实和震慑不法行为的作用,是一般商业信函、民间书信所不能及的

  4、用律师函履行其他法律告知义务。这方面有许多,如通知追认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先诉抗辩权的行使、通知合同无效、撤销权的行使等等,凡是当事人具有的告知权利,都可以通过律师函来完成

  5、通知解除合同这是合同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依据是《合同法》第九十三、九十四、九十六条的规定。告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通过律师函通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一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6、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律师函的和解作用是其主要的用途。正是这个原因,使律师函受到越来越多人的欢迎。这类律师函通过通知对方在指定期限来人、来函、来电协商的方式来促使双方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但要指定具体期限,并且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另外,还要告知对方如果逾期不来处理,将面临什么后果,譬如起诉了、解除合同了、停止付款、停止供货了等等。

     律师函的作用在本律师日常业务工作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应收账款的催缴、个人债务的追讨,经济纠纷、民事纠纷,劳动纠纷。本律师在此想特别说明下,律师函在劳动纠纷中的好处。

     本律师今日接到大量的劳动案件的咨询,其中比较多的案件是

1,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劳动合同但并非一式二份即只有用人单位持有一份,目的为了防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直接不承认存在劳动关系。

2,不签订劳动合同便会导致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方式为现金支付等。

3,拖欠加班工资,珠三角区域企业以简单代加工性质居多,因此剥削较大剩余价值来弥补代工利润较少的现状。工人的加班便成为企业剥削劳动者的主要方式之一,本律师曾与一些深圳的企业主的沟通过程中了解到一般的工人基本工资为最低工资标准,关外900/月,关内1000/月,再加之加班工资,而加班工资则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并且每日加班时间均超过4小时以上。

4,工伤案件也是广东较容易发生的案件之一,本律师曾代理过一个工伤案件,该案件从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到再审,最终劳动者虽然胜诉,但耗时耗力,因此很多的工伤案件都成为法律援助的对象,因为没有律师愿意代理工伤案件。

5,用人单位的违法解除合同,很多用人单位都有人事部门,据了解珠三角一带的人事部由行政部来承担,或者人事由行政人员来担任,并没有进行严格的培训或不具备专业的人事、法律方面的知识。因此,人事部门将会按照其实际操作的经验来对待劳工关系。本律师曾解除过的真实案例:部门一职员有30日没有来上班,于是人事部门直接发一通知张贴于公告栏称该职员旷工30日,直接予以辞退。后该员工直接将该公司告上了劳动仲裁庭。该公司找到我,我要求公司把公司的规章制度拿出来,结果把规章制度给我,里面的确有约定员工旷工7日,单位便可辞退,于是我问他们规章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告知规章制度就是人事部门自己制定。我问他们这个人没有来上班到底是什么原因,被告知可能是怀孕,但他并没有请假。拿到这个案子后我初步判断这个案子如果判的话,劳动仲裁委基本上没有问题,可能不需要赔偿(因为该企业是该区域纳税大户,有着千丝万缕关系),但到了法院后这个案子判败诉可能性会很多大。于是派公司法务人员去了解员工是否已经怀孕,结果被告知的确是怀孕了。后通过与该员工关系还不错的同事找她到,和她进行了一次协商。我拿出规章制度,明确告诉她的确是违反了规章制度,如果打官司的话,你肯定败诉,但作为公司的人性关怀,如果能撤诉的话,公司愿意承担部分经济补偿金,否则可能一分钱都没有,又请该员工做工作。后协商解决。

一:规章制度的建立:通过该案可以看出,世界五百强企业在建立规章制度方面并非符合法律规定,而公司的人事也并非专业,后告知他们正确的做法:一,规章制度中涉及劳动者权利义务部分必须经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哪怕是形式上的讨论或者是内定,但该程序必须要走。

二:用人单位对于员工的异常情况应及时掌握证据,采取方法,而不能任其发展。作为合格的人事而言,当发现公司员工有异常状况,应及时了解情况,当发现员工可能因怀孕而没能来上班或有了其他工作等,不能直接认定属于旷工,而应发函给员工,催告其应履行其工作义务及时来上班,并说明不上班的理由,该函使用中国邮政的EMS或挂号信发出,当员工没有任何反应时,最好再发函,告知,如果再不来上班,公司将按照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理。当还没有任何反应时,公司便可以按照规章制度辞退员工。基本上在15日内便可以完成以上操作。

三:用人单位发现员工提起仲裁或诉讼时,用人单位一般都会非常生气,此时用人单位应理智战胜感情,不可盲目的一味的为了出气而采取拖延时间、增加劳动者诉讼成本等方式,还是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如果该员工平时在工作过程中便不遵守劳动纪律,对单位造成影响很恶劣,这时单位便可以使用诉讼技巧来延长诉讼时间、增加员工成本。如果员工平时表现不错,单位还是尽量化干戈为玉帛,所谓好聚好散,毕竟单位以营利为目的,而不是以出气为目的。

而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纠纷后采取劳动仲裁、诉讼方式也是迫不得已而为之,但在提及诉讼之前可以及时与律师沟通,采用律师函的方式对于大部分的企业而言都是会接受这种友好协商的方式,也会接受这种合法的“威胁”。

再次本律师从另一个角度来给即将打官司的员工支招,如果能适用律师函的方式要回本该属于自己的,即能达到目的又省事、省钱。

 

本文章作者系广东迎东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勇律师,电话13902923510QQ744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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