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燕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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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

欠条、借条的法律区别

来源:陈燕燕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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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总是有人问我,陈律师我想打个欠条或者借条,怎么写合适?我是应该打欠条还是借条呢?相信大家对这两者的概念和用途都不能明确的进行区别,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接下来,我将为大家整理借条与欠条的知识点,欢迎阅读。

敲黑板!借条与欠条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二者只是在用途、诉讼时效上有所区别,使用时要注意区别对待。

首先,借条是因借贷而产生的,是借贷关系的证明,借条背后通常存在金额或者实物的相应流动,为了固定该流动事实用借条予以固定。借条诉讼时,一般只需要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

欠条产生的原因很多,可以是基于买卖产生的欠条、劳务产生的欠条、加盟合作所产生的欠条、损害赔偿所产生的欠条等等,是债权债务关系,是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金额及实物流动通常早已存在,打欠条的目的是确认该种状态的存在及最后的结算。欠条诉讼时,除了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对方如果抗辩还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形成欠条的事实。

其次,借条与欠条若均约定了偿还期限,诉讼时效时从其证明的偿还之日次日起计算三年,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则需要区别对待:

借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借条在书写时,债权人的权利不可能受到侵害,只有在要求债务人偿还时而被拒绝偿还时才属于受到侵害,从拒绝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为三年。超过二十年未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保护。

欠条,通常再书写时,权利人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收到侵害,故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条次日开始计算三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号)中指出:“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双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温馨提示:无论借条、欠条都应关注好“三年”的诉讼时效,索要款项时均可进行电话录音、短信、微信固定证据或在借条或欠条上让对方签字确认方式保证不要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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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燕燕
  • 执业律所: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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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0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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