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锋律师

张雪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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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陕西-榆林

擅长:房产纠纷,建筑工程,征地拆迁

如何从程序上保证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来源:张雪锋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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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为保证评标结果的 公正性,建议可以从进一步规范以下七点着手: (1)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规定:“评标委员会必须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和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同时,其人员必须是五个以上的单数,并且,其中的技 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这就是我国法定的评委 会成员结构,在实际招投标工作中,各有关方面只有严格地遵守执行这项基本规定,才 能充分地提高其“综合”性的评审效果,才能使评审活动更加客观公正。 (2)严格控制评标委员会的成立时间。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 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 确保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性,有效防范暗箱操作和各种腐败行为的发生,对评标委员会 的组成时间就必须要十分谨慎,评审委员会产生的最佳时间最好应当选在“公开开标” 日期到来之前的半天。 (3)依法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除去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 家难以保证胜任的情况下,评标专家当应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的相 关专家名单中确定。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范各种暗箱操作行为,切实维护各有关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 (4)评标前规范和统一评审对象。 只要是投标人在规定时间里送达的有效标书,其标书上所有内容都必须要作为评审的对 象,纳入到评审的内容,既不可“断章取义”,又不可“随口添加”标书中没有的信 息,更不能随意理解或误解标书的内容。 (5)制定“最佳”评审标准。 最佳的“评审标准”应当是“合理低价中标”原则,以这种“合理低价”中标法来确定 最佳的中标候选人,既能防止一些投标人压低报价“恶意”抢标,又可防范部分投标人 串通一气,以不正当手段高价围标,从而能够更为客观公正地评选出理想的中标候选 人。 -89-答: (6)评标前对评标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明确评审纪律。 所有的评审工作人员都必须要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具体的评审活动中,所有的评 标工作人员必须要全程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随意进出评审工作场所,不得私自接 触任何投标人,不得把自己的“意愿”和“想法”等强加给其他评审人员,不得干扰和 影响其他评审人员的独立工作,不得相互串通一气或通谋作弊等等,所有的评标工作人 员都必须要客观、独立、公正地行使各自的评审权力,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和主张,共 同推选出合乎条件的中标候选人。 (7)提交完整评标报告。 由于评标委员会开展评审活动具有严格的独立性,不受其他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和影 响,所以可以要求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须要详细地说明每位评委对每份标书的 评价和意见,以及大家最终的综合性的评审结果,要把所推荐进一步显示大家对“评 标”工作的严肃谨慎和客观公正,同时,在评标报告中明确上述有关内容,还能达到进 一步遏制和防范有些人滥用职权操纵评审结果的目的,避免了有些评审结论的产生“无 凭无据”,事后却又“查无实据”的情况发生,从而使“独立”的评审工作有了再监督 和再约束的环节,从而最大限度保证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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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雪锋
  • 执业律所: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6108*********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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