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锋律师

张雪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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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澄清实质性内容吗?

来源:张雪锋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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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投标人澄清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对投标文件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时,遇到投标文件所载事项不明 确、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此予以澄清或说明,以便客观的对评标文件进行 审查或比较,准确了解投标人真实意思,这就是评标过程中“澄清”程序价值所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 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 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 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 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根据该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澄 清、说明”,但“澄清、说明”必须在特定情形下进行,只有出现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 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则计算错误的情形时,才能启动澄清、说明程序,但澄清、说 明不能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即不得涉及投标价格、工 期、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内容。不得利用澄清机会对这些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或变相修 改,作出这些规定的目的就在于,防范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改变竞争格局,破坏竞争秩 序,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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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雪锋
  • 执业律所: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6108*********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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