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科研等前期服务的单位是否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对于必须招标项目,若招标人未公开已经完成的初步设计等文件可能影响招标公平、公 正性的前期成果的,提供前期咨询服务的单位参加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很可能会损害 国家利益,其不能参与投标,但招标人公开了已经完成的初步设计等文件的,前期提供 咨询服务的单位可以参加投标。而对于非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供前期咨询服务的单位可 以参与投标。 根据我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 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 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 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 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 位。”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强制招标项目,前期咨询单位是否可以参与投标,取决于前期咨询 成果招标人是否已经公开,若公开则可以投标,若不公开,则不能参与投标。可该《办 法》并非一律禁止前期咨询单位参与投标。而《办法》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 全面禁止前期咨询单位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不利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推广, 而不加区分地允许前期咨询单位参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又容易造成不公平的竞争后 果和引发道德风险。仔细分析这两种方式的弊端可以发现,道德风险主要存在于必须招 标项目,而不公平的竞争可以通过信息披露的方式加以克服。因此对于必须招标的项 目,招标人公开了前期咨询成果,则前期咨询单位则没有信息优势可言,允许他们投标 不损害招标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前期咨询单位可以参与投标。而对于非强制招标项目而 言即便不公开前期咨询成果,前期咨询单位也可以参与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