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建筑主材的生产厂家或品牌吗?
来源:张雪锋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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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中不能规定建筑主材的生产厂家和品牌,否则构成违法。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 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进一步规定即“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 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根 据上述规定,施工招标或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招标若建筑主材由承包人提供的情况下, 招标文件中规定了建筑主材的生产厂家或品牌,属于《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中禁止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例如:在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合创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东合生泓 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19)粤0605民初19111号认为:“合创公司在招标文件指定原材料的生产厂和供应 商,在建筑图纸中超出招标文件要求指明唯一品牌型号,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及,注:合同法法条已失效,《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我国《合同法》现使用民法典,由民法典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讼合同为无效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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