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住宅建设项目是否属于招标的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
来源:张雪锋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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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住宅建设项目现在已经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2018 年6月1日起施行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2018年6月6日起施行的《必须招标的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均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 规定的“民用住宅”工程剔除出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 终846号认为:“案涉工程涉及的是经济适用房项目,根据2000年5月1日施行的《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18年6月1日废止)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包括 经济适用房在内的商品住宅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但根据2018年6月1日施行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自2018年6月6日施行的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的规定》,案涉工程不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 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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