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锋律师

张雪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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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陕西-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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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公开招标而径行邀请招标的,会承担何种 法律后果?

来源:张雪锋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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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合同效力不会受到影响,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效力仍然有效。 应当公开招标而未经行政机关的核准、审核或认定径行邀请招标的,该行为违反法定招 标程序,但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不构成应招而未招的情形,也不构成中 标无效的情形。因此主流观点认为合同有效。 其次,应承担行政责任,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和给予处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四条规定:“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 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 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 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 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采用邀请的方式招标,必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是否符合邀请招标的条件,即符合《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邀请招标的条件。第二是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及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办理行政机关核准、审核或认定手续。不符合上述两个条 件即进行招标的实际上是排斥了未被邀请的其他潜在投标人的投标、限制了投标人的竞 争性,降低了招标项目的公开性,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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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锋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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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雪锋
  • 执业律所: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6108*********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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