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泊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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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毒案件毒品数量如何称重?(一)

来源:刘泊江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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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都知道,涉毒案件是一种严重刑事犯罪,无论涉毒物品的数量多少,都涉及刑事罪罚。毒品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法官在定罪给予刑事罪罚时,毒品数目都是双方进行辩护、量刑的关键因素。

      在我国,非法制造制毒物品罪、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贩卖毒品罪等这些涉毒案件是如何进行毒品数量的称重呢?

称量前:电子秤是否“加热”、是否“校正”、是否通过年度“检定”

是否通过年度“检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规定:称量所使用的衡器应当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在有效期内,一般不得随意波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复印件应当归入证据材料卷,并随案移送。所以,若电子秤不合格,其称量结果准确吗?

电子秤是否“加热”:

任何一款电子秤,在其使用说明书中都强调使用前都要加热30分钟左右。这是有理由的,如果不加热就称量,结果肯定会有误差,在毒品案件涉及有罪无罪、或两档刑期之间游离的时候,这就很重要。一般著名的毒品律师办案的时候对这一细节特别重视。

是否“校正”:

所有的电子秤,在使用前都要求校正。首先将电子秤放置在水平面上,在预热之后并在显示零点的情况下按“校正”(P)键,进入校正状态,直至校正既告完毕,如果在称量前,没有对电子秤进行较正,存在误差的可能性极大。

这些细节不论是著名的毒品律师,还是一般的毒脏罪律师,办案的时候都会尤其注意,云南昆明的毒品律师,经常被问到“贩毒多少克死刑”,专业辩护律师认为其实问这些问题于事无补,涉毒犯罪判刑还得从这些关键点严格把关,才是对委托人负责的正确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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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泊江
  • 执业律所: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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