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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管理人必要安全保障措施之实务初论

作者:黄亦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0 浏览量:0

高空抛、坠物轻者伤人,重者夺命,令人深恶痛绝。此类事件却常有发生。为有效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相关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就此专章作出规定。然2019年3月5日浙江某小区一名14个月大的婴儿被一块砖头砸中,导致脑死亡事件的发生,再次将高空抛、坠物事件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乃至推动立法。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意见认为对在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高空抛物的,依法应认定属为犯罪,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适用的罪名有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因此,高空抛物行为符合法定情形将被认定为属于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在即的《民法典》从守法和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出发,对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行为作了禁止性的规定。明确有具体侵权人的,侵权主体范围及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侵权人不明的,责任主体界定及责任承担方式;从公平的基本原则从发,规定了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来防止高空抛、坠物侵权行为的发生。作为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怎样的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结合司法实务浅论如下:一、宣传警示。《民法典》第1254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该规定是属于禁止性规范,涵盖的主体是处在建筑物中的任何不特定的人群建筑物管理人要向已处于建筑物中,或即将进入建筑中的人群明确不得实施抛掷物品的行为。一旦实施该行为,轻者违法,重者犯罪。日常警示是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员经常出入的大堂、电梯、走道、车库等处张贴醒目的禁止性标识、标语必不可少。二、巡查安防。《民法典》对高空坠物责任同样做出明确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坠物。对建筑物上的悬挂物、搁置物等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是建筑物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建筑物上悬挂的广告牌、楼宇配套设备、居民放置物等有可能发生高坠的物品要定期、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查明相关使用人及时通知整改并督促整改到位。如无法通知的,应自行及时拆除、重新固定预防坠物事件的发生。已发生坠物或极可能发生坠物的区域,要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禁止人员通行或进入。三、设备投入。鉴于建筑物管理人经营规模、实力参差不齐;经营管理能力良莠不齐的现状,通过建筑物管理人投入大量安防设施、设备来织牢禁止高抛、高坠物之网不切实际。但建筑物管理人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投入不可或缺。《民法典》对具体侵权人不明的,作此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民法典》第1254条第三款还规定发生高空抛、坠物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在侵权人不明的高抛、高坠物侵权案件中,建筑物管理人几乎难辞其咎。因此,查明侵权人或协助公安等查清侵权人势必要求建筑物管理人必要的安全设备投入。


总之《民法典》实施后,建筑物管理人的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法律内涵可能进一步丰富。在法律框架下做好安全保障措施,与全社会一道共同努力解决高抛、坠物的城市顽疾,是民法典在这一方面的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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