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长海律师

张长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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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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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胁迫开车开成强奸共犯,律师辩护判徒刑八个月

来源:张长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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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甲强奸罪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1529,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受理了委托人马XX
委托,为其儿子被告人马甲的强奸案件进行辩护,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立即与委托人马XX进行了委托谈话,办案律师从委托人马XX处得知,被告人马甲本人是因为自己所驾驶车辆所拉的一位女性,被车上另一个坐车的人强奸,被公安机关以协助他人强奸的行为抓获的,被告人马甲所犯的罪名是强奸罪。委托人马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被告人马甲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该案一案三犯,目前已经进入审判阶段。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马甲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该案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315凌晨4时许,被告人马乙、马丙、马甲三人从西安市XX街一家 KTV”将受害人李X强行拉上一辆车牌号为(XB90076)的银白色现代牌轿车,并将李X拉至西安市XX街办X村“XX”招待所303房间,由马乙对李X实施殴打后对其进行强奸。当日10时左右,被告人马乙、马丙、马甲三人驾车逃离现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乙、马丙、马甲以暴力、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甲对以上起诉情况供认不讳,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依法确定该案以被告人马甲的有关从轻和减轻的情节为中心,为被告人马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2011621,在随后法院对被告人马XX、马XXX犯强奸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本案的辩护词。内容如下:

一、本案第三被告人马甲在本案中所涉的开始阶段的犯罪行为系被本案第一被告人欺骗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发生的,后是在暴力胁迫下被迫参与的协助犯罪的行为,属胁从犯。依照《刑法》第28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本案第三被告人马甲系被本案第一被告人欺骗后,才协助本案第一被告人开车拉人的。

2、本案被告人马甲在送人途中,发现了事实真相以后,就向本案第一被告人提出了终止犯罪的要求,反而遭到本案第一被告人的持刀威胁和暴力击打,因其性格软弱,后被迫参与和协助了了本案的犯罪行为。

二、本案第三被告人马甲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三、本案第三被告人马甲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四、本案第三被告人马甲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较轻。

五、本案第三被告人马甲本人表现一贯良好,一贯依靠劳动挣得自己家庭的收入,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劳动者。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第三被告人马甲在本案中所涉的开始阶段的犯罪行为系被本案第一被告人欺骗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发生的,后是在暴力胁迫下被迫参与的协助犯罪的行为,属胁从犯。加之本案第三被告马甲在本案中又系初犯、偶犯;其本人当庭自愿认罪,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本人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也明显较轻;其家庭有一定的困难。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能够考虑到以上种种原因,依照《刑法》第28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六、量刑意见。

建议法庭考虑对本案第三被告人马甲判处半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法庭辩论后法庭宣布休庭。过后十数天后主审法官进行了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马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本案被告人马甲强奸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具体的法庭辩论中,详细论证了本案被告马XX在本案中能够从轻减轻的情节。使本案被告马XX获得法院公平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马XX的合法诉讼权利。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二人以上轮奸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1单元10707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邮编:710054   手机:13991998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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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335

附:该案律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人马甲家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马甲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我们对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犯罪罪名和基本犯罪证据不持异议。

我同意本案第二被告人辩护人关于本案在开始时,本案第二被告人和第三被告人没有参与第一被告人强行将本案被害人拉上汽车的行为活动的意见。认为经过刚才的庭审质证,本案第二被告人和第三被告人的辩解和案卷中的供词均能够证明以上的意见是能够成立的。

现就本案第三被告人马甲有关犯罪情节认定和量刑的问题,谈一下我们的意见。

一、本案第三被告人马甲在本案中所涉的开始阶段的犯罪行为系被本案第一被告人欺骗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发生的,后是在暴力胁迫下被迫参与的协助犯罪的行为,属胁从犯。依照《刑法》第28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的证据如下:

1、本案第三被告人马甲系被本案第一被告人欺骗后,才协助本案第一被告人开车拉人的。

马甲在2011330日的《讯问笔录》中说:“因为马乙那天喝酒了,他拉住那个女孩说是他朋友,让我送。”

马甲在2011321日的《讯问笔录》中说:“我们一直在KTV里玩到5时许,凯哥(外号)就对我说:‘你把我和我媳妇(就是哭的那个女孩)送一下’,”。同一个笔录中马甲还说:“?那名女孩和凯哥是什么关系?马回答说:看样子是朋友,具体我不清楚。”

马丙在2011323日的《讯问笔录》中说:“我们一直在KTV里玩到4时许,下楼时马乙对马甲说:让马甲开车把那个女孩和他一起送到“山上”(XXXX街办)。”

马丙在2011321日的《讯问笔录》中说:“我们一直在KTV里玩到4时多,马乙和那名女孩就下楼去了,我们还在三楼唱歌,马乙就给我们打电话说;下来,我们走。我们就下楼去了,马乙就对马甲说:你把我和他(就是哭的那个女孩)送一下。”

以上证人证言证明本案第一被告人,在叫马甲开车送他时,隐瞒了真实情况,并没有告诉马甲有关本案被害人与他的真实关系,致使马甲被骗上当并开车送他们。

2、本案被告人马甲在送人途中,发现了事实真相以后,就向本案第一被告人提出了终止犯罪的要求,反而遭到本案第一被告人的持刀威胁和暴力击打,因其性格软弱,后被迫参与和协助了了本案的犯罪行为。

本案被害人李婷在20113229日的《询问笔录》中说:“?你看车牌后上了车,车在那里停了多长时间?答:大约有半个小时,这中间他们用青海的方言进行交谈,我一句也听不懂。只有司机问我在后边干什么时,才用的普通话。?他们之间是否发生争执?答:他们发生了争执,但不知他们说的什么。在争执中,断指的(指第一被告人)用手在司机头上拍了一下。?他们引起的争执发生在谁与谁之间?答:是断指的和司机两个人起的争执。他们交谈中都用的方言,我一句都听不懂。”

马甲在2011330日的《讯问笔录》中说:“我对当地不熟悉,在马乙的指引下我将车开到XXXX村,没有找到旅社,又下塬到半坡,那女孩要上厕所,我停车那女孩上完厕所后,后我从车上的后视镜中见到那女孩在车后看我的车牌号码,等那女孩上车后,我问那女孩为什么要看我的车牌号码,那女孩说没看。我想那女孩看了我的车牌号码,如果出事,我脱不了关系,于是便对马乙讲,送那女孩回家。马乙不同意,为此事我不愿拉,而马乙就强逼我拉。为此我两个争执了约有半个多小时。后马乙用拳头打我的头部,又用脚踹我,还拿我车上的一把砍刀,在我的头部拍了一下,我没有办法,只有听他的话,开车二次上了XXXX村,找了个招待所住下了。”

马甲在2011323日的《讯问笔录》中说:“之后我不是很想和他们继续走,就和马乙商量了一会儿,但是他情绪激动,还动手打了我,我没办法,就按照马乙的要求继续开车。”在此次笔录的后面,马甲还说:“?那你为什么还要与马乙一起去了?答:我劝他了,他不听,马乙还动手打了我,我没有办法,只好听马乙的。”

马甲在2011321日的《讯问笔录》中说:“?当天晚上马乙打你了?答:他用车后座下放着的一把砍刀在我头上打了一下,又用拳头在我头上打了34下,用脚在我身上踹了一下。?马乙为什么要打你?答:我当时知道马乙想和那个女孩发生性关系,但是那个女孩又不同意,害怕他把女孩强奸了我也有责任,就在来山上(XX原)的路上把车停在路边,我劝他说:‘你别这样(强奸那个女孩),人家是女孩,咱把人家送回去。如果你真想“打炮”(指发生性关系)的话,兄弟我花1000元请你去洗浴中心找个小姐去,一旦你强奸人家这个女孩,人家一报案的话,咱都跑不了。’但是马乙当时很激动,听不进我的话,我不开车,他就打我,我没办法只有按照马乙的命令开车。”

马丙在2011330日的《讯问笔录》中说:“?在路上那女孩要求停车上了趟厕所上车后,马甲和马乙为何争执?答:因为那女娃到车后看了车牌,马甲害怕了,让马乙放那女娃回去,马乙不愿意,为此马乙和马甲发生了争执,马乙便用车上的一把砍刀在马甲的头上拍了一下,让马甲开车。他俩个争执了约有半个小时,马甲没有办法,才在马乙的指挥下开车上了山。”

马丙在2011323日的《讯问笔录》中说:“马乙和马甲纠缠起来,马乙用马甲车上的砍刀,在马甲的头部打了两三下,那名女孩喊叫,马乙手里拿着那把刀,对女孩说:别喊叫,再喊叫把你剁成肉酱。我们又驾驶着车返回潘村。”

马丙在2011321日的《讯问笔录》中说:“……马乙就对我们说:你们把我送到X村,你们就走。就这样马甲和马乙纠缠了半个小时,这时马乙用马甲车上的砍刀,在马甲的头部打了两、三下。那名女孩大声喊叫,马乙手里拿着那把刀,对女孩说:别喊叫,喊叫把你剁成肉酱。我们就又驾驶着车来到X村。”马丙在当天的另一篇笔录里还说:“马甲当时不愿意给他开车拉那个女孩,他就威胁要砸了马甲的车,并且在车上就把马甲用刀砍了一下,用拳脚把马甲打了一顿。”

马丙在当天的第三篇笔录里还说了同样的话和证词。

从以上三个人的证言可以清楚的证明本案第三被告马甲在本案中所涉的开始阶段的犯罪行为系被本案第一被告人欺骗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发生的,后是在暴力胁迫下被迫参与的协助犯罪的行为,属胁从犯。依照《刑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本案第三被告人马甲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第三被告马甲在参与本案犯罪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显系初犯,偶犯。

三、本案第三被告人马甲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第三被告人马甲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审判期间,对自己被骗和被胁迫参与的犯罪活动和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这充分证明本案第三被告人马甲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态度较好,证明本案第三被告人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四、本案第三被告人马甲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较轻。

本案第三被告人马甲在本案中不是本案的主犯,也没有参与本案的策划和预谋,更没有参与任何对本案被害人的直接犯罪行为,只是在受骗和被暴力胁迫后,为本案第一被告人提供了协助犯罪的行为。因此,其犯罪情节明显较轻。

五、本案第三被告人马甲本人表现一贯良好,一贯依靠劳动挣得自己家庭的收入,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劳动者。在青海玉树地震后,还特意收养了两个地震孤儿,显示了较好的道德风尚。请法庭在量刑时,能够考虑到本案第三被告人马甲现在家庭的这个困难,能够判处较轻的刑罚。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第三被告人马甲在本案中所涉的开始阶段的犯罪行为系被本案第一被告人欺骗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发生的,后是在暴力胁迫下被迫参与的协助犯罪的行为,属胁从犯。加之本案第三被告马甲在本案中又系初犯、偶犯;其本人当庭自愿认罪,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本人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也明显较轻;其家庭有一定的困难。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能够考虑到以上种种原因,依照《刑法》第28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六、量刑意见。

1、同意量刑建议书中认定的关于本案第三被告人马甲在本案中没有从重处罚情节和酌定从重情节的认定。

2、不同意量刑建议书中认定的关于本案第三被告人马甲在本案中没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认定。我们认为本案第三被告人马甲在本案中完全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3、建议法庭考虑对本案第三被告人马甲判处半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马甲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1621

以上内容由张长海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长海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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