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正国律师

陈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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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辽宁-沈阳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增加诉讼当事人申请

来源:陈正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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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增加诉讼当事人申请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于2010年3月14日在你院立案的王士奎、周绍建、周耀明等原告诉被告穆志建、克什克腾旗运输有限公司、周宜斌、颜明丽、徐玉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造成多名原告亲人无辜死亡,系由多个依法应承担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共同造成的。除由上述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当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和连云港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依法应增加以下当事人为被告:
被告: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 (系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出资注册的国有独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国海 同时任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主任
公司地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708室
被告:连云港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地址:连云港市新浦区郁州南路

诉讼请求:原告人要求法院判令上述二被告承担连带的主要民事赔偿责任。

      2009年5月3日中午12时许,导致多名原告亲人无辜死亡的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果山大道与黄海大道十字交叉路口处正是被告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做为关于连云港开发区花果山大道道路建设改造、交通信号灯、路灯的招标建设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花果山大道(通园路-黄海大道)交通信号灯招标通知是在2009年4月8日公布的。截止到2009年5月3日中午12时前事故发生地点尚未安装交通信号灯。恰恰在该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在事故地点安装了交通信号灯!虽相撞的两车的驾驶员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但决不能就此承担全部责任,只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次要责任。被告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做为关于连云港开发区花果山大道道路建设改造、交通信号灯、路灯的招标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主要责任。
理由和法律根据如下:
   首先做为两车的合格驾驶人有权驾驶高速交通工具在合格的道路上行使。从沭阳到连云港,车辆要经过大小无数的道路交叉路口,显然他们都遵守了交通信号灯的控制,因而未在某一处路口发生事故。相反,他们如果不遵守了交通信号灯的控制,显然就不会等到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果山大道与黄海大道十字交叉路口处发生碰撞了!尽管两车的司机尽了他们最大的努力—注意瞭望,但他们万万想不到的是—他们已经开上了严重缺失安全保障设施的十字路口,死亡的惨剧也就落到他们头上了!他们也成为了该不“合格”道路的受害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四条 :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障道路完好,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安全状况以及交通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家标准在道路上设置和完善相应的交通设施,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等交通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被告连云港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及其所属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交巡警大队对明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果山大道已经投入使用情况下,未能及时排除如此重大的道路安全隐患,未能有效采取适当的安全防范措施,因而导致严重的一次死亡七人以上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果山大道与黄海大道十字交叉路口处居然高高挂示为丁字路口的交通标志,直接误导了驾驶员的判断,导致事故的发生!对此其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监、交通、建设、农机、工商、质监、卫生、规划、教育、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道路经营管理单位、车辆所有人等有关个人和组织,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四条 :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障道路完好,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安全状况以及交通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家标准在道路上设置和完善相应的交通设施,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等交通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原告申请人:王士奎


                                                
20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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