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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违约责任要以什么为原则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6-01 浏览量:0

导读:

承担违约责任要以补偿性为原则。我国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造成合同违约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是,不能过分高于或过分低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否则对该当事人显失公平。


  一、承担违约责任要以什么为原则

  承担违约责任需要以补偿性为原则,不能过分高于或过分低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民法典承担违约责任能否免除合同义务

  违约责任免责,是指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出现法定的免责条件或者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导致合同不履行的,合同债务人将被免除合同履行义务。

  1.约定的免责

  合同中可以约定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免除其责任的条件,这个条款称为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并非全部有效,侵犯对方人身权或财产权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2.法定的免责

  提醒您,法定的免责是指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即使当事人违约也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九十条 【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三、有一方违约合同就可以解除吗

  一方违约,对方不一定能解除合同,一般来说,只有构成根本违约,才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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