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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来源:刘晶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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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刚刚开了一个刑事案件的庭,被告人是一位精神有异常的女性,也就是俗称的精神病人。这类特殊人群的违法犯罪行为如何进行合法有效的刑事处理,也引起了我的注意,正好借网络给大家掰扯一下。庭审过程中也正是因为她精神状态还是有异于常人,搞的开庭有些滑稽。她有个孩子没人照看,迫不得已带到法庭上来了,上面开庭下面娃在叫唤。孩子太小,满地乱跑乱叫的,审判长无奈只能从兜里掏出两块糖打发娃去吃,叫来一个女法警暂时带到法警队去临时照看一下。她法庭上说审判长比她大不了几岁,要给审判长叫哥哥,检察官年纪较大,就给他叫叔,给很年轻的女书记员叫姐姐,给我叫律师哥哥。




案情其实很简单,就是这位精神不太正常的女性被告人联合另外一位精神正常的男子,因为一些家庭纠纷吧,把其继母给非法拘禁了。受害人最后通过一些特殊渠道报警,最终被解救了出来,案子就这么给破了。案情不太复杂,复杂就复杂到这位女性被告人的特殊身份了,我和其接触以后感到其说正常吧,她可以做饭管孩子,可以熟练接打手机,熟练的骑自行车,与人沟通也没有明显的磕绊,至少是言语表达清晰,而且识字,可以熟练的书写名字。要说不正常吧,她言谈举止中又感觉哪里不太对窍,与人交流一会精神就走神跑锚了,爱较真,认死理,爱和你辩论问题,反正还是有些问题的。




阅卷之后才更多的发现了一些问题,其实她几年前就在西安市的精神病医院看过病,也进行服药治疗,最终就是诊断其兴奋状态。再后来今年就卷入了这场非法拘禁案件。案发后,公安也发现其精神有点问题,鉴于她的身体状况就没法收监了,只能办理取保候审。同时公安机关还委托相应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对其进行了有无精神障碍和案发时候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鉴定结果就是:其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那么问题来了,我国法律对精神疾病的犯罪者,是如何进行刑事处罚的,这个特殊群体的在刑法上如何进行必要保护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可以看出,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司法鉴定是一个很科学的过程,这个东西是装不出来的。有人担心没病的人钻空子来当精神病逃避法律惩罚其实完全是没有必要的。真的假不了,假的也真不了。




本案中的这位犯罪的女性,在案发当时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那么关键性的问题又来了,就算从轻减轻处罚,那该具体如何处罚呢?这难题留给了法院。我只能说精神疾病的家庭一般都是关系很复杂的家庭,甚至可以说是底层家庭,家庭中本身就充满了矛盾和斗争。该女性被告人具体家庭情况我就不说了,防止对号入座,但是她的实际家庭和身体的困难确实对法院具体量刑和社会如何帮助提出了很大的难题。


她的问题更像是个社会问题,而不像是个法律问题,法律不是万能的,今天把她处理了,事情就结束了吗?我感觉并不是这样。我连续处理了两例精神病人的刑事案件,深感他们的路太难走了,社会对其丑化和歧视还很严重,基本没有什么有效实用的帮助措施。期待咱们的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能多关注关心他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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