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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8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

来源:朱迪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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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8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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