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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来源:王东栋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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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仲裁的基本原则有自愿原则、仲裁独立原则和公平合理解决经济纠纷原则和不公开审理原则。仲裁的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选择解决方式、仲裁机构、仲裁员以及在仲裁程序中约定的事项都由双方自愿选择并约定。


  一、仲裁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自愿原则。这是仲裁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双方自愿,并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当事人双方有权自愿选择仲裁机构;

  (3)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由当事人自愿选任;

  (4)当事人有权约定仲裁程序中依法可约定的事项。仲裁法规定了许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如当事人可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可约定是否开庭仲裁、是否公开仲裁、是否进行调解。

  2.仲裁独立原则。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经济纠纷原则。

  4.不公开审理原则。

  二、仲裁的特点有哪些

  仲裁实行协议管辖、专家断案、一裁终局、不公开审理,解决纠纷具有时间短、速度快、成本低、程序简便、方式灵活、保密等特点:

  1.自愿性。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仲裁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

  2.专业性。法律快车提醒您,民商事纠纷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关的技术性问题,故专家裁判更能体现专业权威性;

  3.灵活性。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的,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4.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5.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5.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

  三、仲裁的适用范围

  关于仲裁的适用范围,我国《仲裁法》按照仲裁的性质和下列原则规定:

  1.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

  2.仲裁争议应当由当事人自由处理;

  3.从我国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来看,仲裁范围主要是合同纠纷,包括一些非合同的民事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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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东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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