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团队律师

天津律师团队

律师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综合,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建筑工程,劳动纠纷,公司企业

185-2256-7410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9:00-21:00)
留言咨询

刑事案件律师结案手续

来源:天津律师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22
人浏览

一、刑事案件律师结案手续

  刑事案件在公安局,也就是侦查阶段的话,侦查机关做出不予立案或者撤案处理决定的,算是彻底结案。

  【法律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六十一条 【撤销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特征

  第一,刑事诉讼是专门机关(公检法机关)的一种专门活动。

  第二,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的一种活动。

  第三,刑事诉讼是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第四,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哪些

  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除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工作人员以外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依法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人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参与人主要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以上内容由天津律师团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天津律师团队律师咨询。
天津律师团队律师
天津律师团队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1327人好评:735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津玉大厦701
185-2256-7410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天津律师团队
  • 执业律所: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604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 咨询电话:185-2256-7410
  • 地  址:
    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津玉大厦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