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正雯律师

张正雯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征地拆迁,婚姻家庭

继承适用诉讼时效吗?

来源:张正雯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13
人浏览


继承适用诉讼时效吗?

   随着我国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因继承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纠纷化解的方式有很多种,向法院起讼是最常见的一种。既然提到诉讼,绕不开的就是诉讼时效问题。所谓诉讼时效,就是指经过了一段时间之后再向法院主张权利,对方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不支持其主张的制度。关于诉讼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

 

案例合集:否认篇 不适用诉讼时效

案例一:张某1等与张某4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

判决理由:至于被告辩称原告诉请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期限,被继承人张某5、俞某去世后,其名下遗产并未分割,张某1、张某2也未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其继承权已经实现,其后产生的纠纷应为物权共有纠纷,物权请求权不受二年的诉讼时效限制,故被告关于适用二年诉讼期限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二:聂某1、孔某与廖某、郭某1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理由:协议中“财产归女方所有”,约定的是财产的所有权,形成的是物权请求权,而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被告主张孔某的请求已经超过诉公时效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三:徐某蓬、徐某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

判决理由:“继承权纠纷”不能理解为与继承相关的所有纠纷,而应当限定在享有继承权的自然人身份有争议、是否存在继承人以外的可分得遗产的自然人等情形。法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由此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表示放弃遗产的,即为继承人共同共有。此时继承人对遗产主张的权属纠纷应当为确认物权归属纠纷,属于共有物确认纠纷,而非继承权纠纷。确认物权请求权属于我国法规规定的物权保护请求权的一种,规定的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确认物权的纠纷,因此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案例四:罗某、范某1等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

《民法x》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并主张分割遗产的,实际上行使的是共有物分割请求权,该请求权属于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案例五:张某1、张某2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

针对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对继承开始后遗产的物权归属,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在本案中,继承人张某2未表示放弃继承且遗产也未进行分割的情况下,遗产应当归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因此,被上诉人起诉主张确认遗产份额,实际上行使的是共有物分割请求权,该请求权并非债权请求权,而是共有人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故本案中的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案例六:翁某甲、翁某乙等与翁某丁、翁某A等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

至于诉讼时效问题,本院认为,继承法所规定的“诉讼时效”系指因他人的行为侵害了继承人合法的继承权利时,继承人应当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相应的诉讼时效。显然,适用继承权利的诉讼时效的前提系基于侵权之债。而本案中,三被上诉人依据系争遗嘱要求继承本市小石桥街XXX号房屋中各自相应的份额,属于物上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故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诉请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案例合集:肯定篇 适用诉讼时效

案例一:陈1、陈2与陈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

陈1提出陈2的诉请超过诉讼时效,陈2在得知遗产分割进入诉讼程序后,依法向法院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陈1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张某1与张2、张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

被告张2辩称原告主张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根据法律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原告权利被侵犯之日应为被告张2出售房屋之日,故原告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张2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四:郑某甲与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法定继承纠纷案

虽然被告郑某乙辩称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被告郑某乙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在被继承人王某某死亡后,原告、被告郑某乙、被继承人郑某己已经就被继承人王某某的遗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由于被继承人王某某的遗产尚未处理,故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对被告郑某乙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律师点评】     

民法上的权利以其作用方式为标准,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及形成权。请求权可区分两种,一种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一种为诉讼上的请求权。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以其权利基础不同,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等不同种类等请求权。

由于权利人享有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等实体权利,故其在采取私力救济无法实现权利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行使民事诉权保护其民事权利,提出不同的诉讼请求,进而形成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给付之诉等。

诉讼时效对应的客体为请求权,而且是债权请求权。继承作为一种兼具人身属性等权利,虽然从实体上来讲属于请求权,但不是债权请求权,故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以上内容由张正雯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正雯律师咨询。
张正雯律师
张正雯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15015人好评:24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静安区南京西路819号中创大厦21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正雯
  • 执业律所: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70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静安区南京西路819号中创大厦2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