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
来源:毛希丁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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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地方的婚姻都会涉及到彩礼,在彩礼的纠纷中很多需要和当地的风俗习惯相挂钩。
涉及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婚姻司法解释(二)》第10条: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1、彩礼给付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买卖婚姻” 的区别
后两者是违法行为,而彩礼给付在很多地方是属于风俗习惯。彩礼给付在现在的法律规定中是合法的行为。
2、彩礼给付与赠与的区别
彩礼给付应该是赠予的一种,属于附条件赠予,而这个条件很显然就是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但是彩礼给付与赠予在法律实践中还要看接受彩礼一方当地是否有彩礼给付的风俗习惯,假如没有则很有可能就只属于无条件赠予,而不是彩礼。
3、实践中彩礼接受和给付方一般都是男女双方的家属,那被告是否可以提出不是实际给付人或者不是实际接受人来做抗辩呢?
由于彩礼给付实际就是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代表,不能以此为抗辩理由去抗辩。
4、在给付彩礼没有登记但是同居在一起如何处理彩礼?
首先看同居时间长短,有无非婚生子女,双方同居开销多大等等综合考虑,处理方式会比较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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