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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股票罪既遂量刑标准

来源:陶志胜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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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欺诈发行股票罪既遂量刑标准

  欺诈发行股票罪既遂量刑标准为: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欺诈发行股票罪的主体是谁

  欺诈发行股票的主体通常是有权发行股票的单位和自然人。法律快车提示您,对单位来说,必须是已经获准发行股票的公司,不具备发行股票实体条件的公司或者虽已具备发行股票的实体条件,但没有申请发行或虽已申请但未获批准的公司,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对自然人来说,普通自然人一般不能引发本罪的刑事风险,除非是已经获准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或者公司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都不能成为本罪的风险主体。

  三、欺诈发行股票罪有追诉时效吗

  欺诈发行股票罪有追诉时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所有刑事案件都有追诉时效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追诉时效要依据法定最高判刑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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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陶志胜
  • 执业律所:广西国观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502*********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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