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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主播许可,商家使用带货视频,法院认定侵犯肖像权

来源:王春丽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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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主播许可,商家上架主播直播带货录像,法院认定侵犯肖像权

一、导语

商家在淘宝店铺上架主播带货视频供消费者点播,法院认定商家侵犯主播肖像权。这让很多企业朋友感到疑惑,带货主播同意拍摄的直播带货视频,为什么不能上架淘宝店铺供消费者点播?不要着急,一起来看一下法院是怎样审理认定的!

二、案情回顾

2020年3月14日,姚某向XXX公司投递简历,应聘其淘宝店铺直播带货主播一职,面试过程中,XXX公司要求姚某进行试播。同日,姚某在XXX公司提供的场所内进行淘宝直播带货试播,直播时长总计1.5小时。直播过程中,姚某试穿了XXX*公司销售的12款衣服;

试播结束后,姚某未正式入职XX**公司。后姚某发现XX公司旗下的淘宝店铺“XXX”上架了2020年3月14日其参与录制的直播带货试播录像。姚某与XX**公司进行沟通,要求其下架试播录像,XXX公司拒绝下架该试播录像;

2020年4月,因多次沟通未果,姚某向法院起诉,以XX公司未经许可在淘宝店铺上架其参与录制的试播录像侵害其肖像权为由,要求XX**公司下架该试播录像并公开赔礼道歉。XX*公司辩称,面试过程中,已口头告知姚某试播会自动储存、具有回看功能,但未能举证证明;

法院查明,XX公司于2020年3月14日在“安****forest”淘宝店铺上架姚某参与录制的试播录像,供消费者点击观看,于2020年4月30日下架该试播录像。

三、法院认定及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本案中,XX参与XX**公司网购直播带货活动,应视为XX同意参与XX**公司直播录制;但XX**公司未经姚某同意,擅自将姚某的直播录像反复使用、放置在其淘宝店铺网站上供潜在消费者点播,用于宣传其产品,侵犯了姚倩的肖像权,故对于XXX要求XX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因XXX司已于2020年4月30日下架XXX参与的试播录像,故姚某要求下架试播录像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判决XXX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姚倩书面赔礼道歉;若XXX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则由法院在南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XXX公司负担。

四、分析与建议

从本案可知,未经主播许可,企业以盈利为目的使用主播参与录制的直播带货录像,可能侵犯主播肖像权;

因而,企业录制或使用直播带货录像时,应取得主播书面授权许可,即使该主播仅参与录制某一次直播带货视频,也应要求主播出具书面的授权许可,切勿掉以轻心。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可成立专业的法务部门或聘请专业律师协助处理相关事宜,以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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