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水亮律师

施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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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深圳离婚律师

来源:施水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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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离婚事务处理指引
    广东法院办理离婚案件关于程序问题
  深圳离婚律师处理程序指引1.无效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前款所称的“婚姻”是指登记婚姻;前款所称的“利害关系人”是指无效婚姻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未成年的无效婚姻当事人的其他监护人。
  深圳离婚律师处理程序指引2.人民法院在审理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时,申请人为无效婚姻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其诉讼请求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子女等问题作出判决;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对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子女等问题,不予处理,告知其由无效婚姻当事人另行起诉解决。
  深圳离婚律师处理程序指引3.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处理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时,应当征求其合法配偶的意见,该配偶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深圳离婚律师处理程序指引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审查具有《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宣告婚姻无效,并依照《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子女等问题作出处理。
  深圳离婚律师处理程序指引5.当事人以受欺诈、诱骗、包办等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以上述理由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利害关系人以当事人受胁迫为由请求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深圳离婚律师处理程序指引6.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以配偶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停止侵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找有关部门处理。
  深圳离婚律师处理程序指引7.当事人离婚时,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男方或女方未经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确定对子女的探望权利,离婚后,该男方或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行使探望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深圳离婚律师处理程序指引8.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男方或女方已经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确定其对子女的探望权利,其中一方因有《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事由,需要中止其探望子女权利的,另一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深圳离婚律师处理程序指引9.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与自己配偶重婚、同居的第三者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以自己配偶和第三者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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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深南中路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0层(投资大厦旁)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施水亮
  • 执业律所: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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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田区深南中路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0层(投资大厦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