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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有利于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作者:廖文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28 浏览量:0

在夫妻离婚诉讼中,女方如果对男方隐匿共同财产的行为不知情,又因为常常对男方的财产收入情况不知情,就会导致在分割应得的财产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在诉讼实际中,女方当事人需要通过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但由于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对男方的财产线索知之甚少,法院调查也会困难重重。

这些长期困扰妇女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的情况,将随着于2023年1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而得到有效改观。

2023年1月1日,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依据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向原告(女方)和被告(男方)分别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明确申请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列明了夫妻共同财产(含债务)的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申报内容、不依法申报、隐匿财产的法律后果——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湖南省法院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2023年1月16日,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也向一对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分别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杭州市法院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由上可见,《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实施,有利于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主动作为。在离婚诉讼案件当中,人民法院要求双方当事人诚实诉讼,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有利于减少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保证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且产生震慑效用,减少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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