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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理

来源:顶泰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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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理,一直是租赁纠纷的难点,特别是经出租人同意装修且装饰装修物与房屋本身已形成附合难以拆除时,出租人是否对装饰装修进行补偿,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为此,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区分装饰装修是否经出租人同意、是否形成附合、出租人是否同意利用、合同解除责任等不同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广东冠杰律所: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理?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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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如果装饰装修未经出租人同意,或者因承租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除非出租人同意利用;合同无效时,双方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当装饰装修的价值较大,客观上对出租人确有利用价值而出租人又不同意利用时,本着合法、合理、合情的原则,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地平衡好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利益,要求出租人给付一定的装饰装修残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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