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与认定
来源:池梦姣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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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单位之间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呢,我该如何主张权利?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生活中经常产生混淆,有些人经常将劳务关系当作劳动关系,以此来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权利,但往往不被法院支持,那么,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到底有何区别呢?
劳动关系的特点:一、主体确定,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二是劳动关系的主体之间不仅存在经济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劳动者需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三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了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四、劳动关系的双方发生纠纷需要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只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才能向法院起诉。
劳务关系的特点:一是主体不确定,可能一方是个人,一方是单位,也可能双方都是个人;二是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三是劳动主体只获得劳务报酬;四、劳务关系的双方发生争议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建议劳务工作者提供劳务市与接收劳务放签订书面协议,对提供劳务的时间、内容等作出明确约定,如无法签订书面协议,应注重搜集以下证据以便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证明双方间存在劳务关系的证据。如派工单、派工短信、派工邮件等;2、证明劳务费标准及支付情况的证据。如劳务费银行转账记录、劳务费核算单、劳务费对账单、劳务费欠款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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