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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付成套设备应承担什么责任?

非原创(来源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发布时间:2024-05-24 浏览量:0

[债权债务系列-买卖]

 逾期交付成套设备应承担什么责任?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购买浮选机1台、浓缩机2套、沫煤筛10台、安装费11.1万元,设备价款及安装费共计59.5万元; 并约定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生效后买受人先付设备款40%、设备生产制作完毕发货前再付40%,安装完毕试机正常后付20%,买受人打款之日起算、工期为25天左右等相关事项。当日,某能源公司支付货款23.8万元,后某能源公司分三次又支付货款23.8万元;2021年4月14日,某设备公司将浮选机一台交付给某能源公司,其余设备未交付。双方产生争议,某能源公司起诉至法院。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原、被告双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鉴于本案涉及的设备系配套成套设备,整体配套使用才能发挥整体效能,不宜分解使用,合同解除后,原告应将浮选机返还被告,被告应将所收货款47.6万元返还原告。关于原告主张赔偿损失的项目及金额,根据过错,原、被告对产生的 资金占用损失各负担50%。被告某设备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没有证据印证,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合同如何解除的问题,虽然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后期通过协商以实际行动变更了合同的履行期限,但某设备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除16立方浮选机以外的其余设备,某设备公司迟延履行其余设备的交付已超出合理期限,某能源公司要求解除该部分设备的合同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二条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本案中《工业品买卖合同》分别载明了物资名称,并单独作价。虽然某设备公司主张本案设备系成套设备,无法分割,但其在一审庭审时提交了一份《买卖合同》,载明已将生产完毕的浓缩机出卖,故本案不符合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情形,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故,民事主体在行使财产权利时,应当充分发挥物的效能,使有限的资源在一定范围内得到充分的利用。关于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合同因某设备公司违约解除,某能源公司要求支付资金占  用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以176044.9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其他主张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五项;

.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被上诉人某设备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上诉人某能源公 司货款176044.9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以176044.9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

.驳回上诉人某能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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