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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配偶借款行为提出异议 并收取配偶的大额款项 应推定存在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

非原创(来源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发布时间:2024-04-29 浏览量:0

[债权债务系列-借贷]

未对配偶借款行为提出异议

并收取配偶的大额款项

应推定存在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

【基本案情】

刘某与杨某于2013年3月30日登记结婚。2019年,杨某多次向葛某宇提出借款请求。葛某宇自2019年4月起,多次向杨某及指定收款人转账,出借金额共计88.1万元。经葛某宇催要后,杨某向葛某宇出具借据,承诺于2019年831日还清,逾期按月利率1%计付逾期利息。后杨某偿还了部分款项,尚欠735766.2元。葛某宇表示杨某向其借钱,称卖完房之后再将钱还给他,但杨某卖房之后并未偿还借款,而是将售房款转给刘某,并向杨某出示其于2019年8月转账给刘某的银行交易明细。葛某宇与刘某微信联系,在微信中葛某宇向刘某表示借钱给杨某,杨某说卖完房还钱,但未偿还,其向刘某询问卖房情况,刘某回复不知道情况,其说找杨某问下。葛某宇认为,刘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涉案借款系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应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观点】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刘某系杨某配偶,借款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虽未在借条上签字,但现有证据显示,葛某宇于2019年7月25日将杨某借款一事告知刘某,此时刘某对负债一事已知晓。此后,杨某又于约定的还款日期临近前,将大额款项汇入刘某的银行账户,亦无证据显示刘某对借款提出异议,本院可推定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涉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对于葛某宇要求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杨某、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葛某宇借款本金七十三万五千七百六十六元二角;

.被告杨某、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葛某宇逾期还款利息(以七十三万五千七百六十六元二角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九月一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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