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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有资金出借能否主张利息?

非原创(来源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发布时间:2024-04-24 浏览量:0

[债权债务系列-借贷]

非自有资金出借能否主张利息?

 

【基本案情】

原告叶某丽与被告林某红是朋友关系。被告林某与被告丁某文原是夫妻关 系,双方于2020年10月19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被告丁某文在向原告借款时是被告林某红的妹夫,原告与被告丁某文由被告林某红介绍而相识。被告丁某文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于2019年2月26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至2021年2月26日。2019年9月3日,被告丁某文又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至2020年9月3日。2020年4月14日,被告丁某文再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至2020年10月14日。原告向被告丁某文出借三笔借款时,均与被告丁某文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林某红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名。原告在与被告丁某文签订借款合同的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交付给被告丁某文,被告丁某文在收款后立即写收据交由原告叶某丽收执。被告丁某文在借到原告的上述款项后,2019年2月26日至2021年5月14日,被告丁某文累计还款531000元给原告叶某丽。

【法院裁判观点】

本案中,原告在出借时,尚欠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个人经营性贷款未还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又未能举证证明其出借给被告丁某文的资金系其自有资金,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本院认为,原告在自己的大额贷款没有结清的情况下又将资金出借给被告丁某文,其行为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不符合民间借贷生效的合法要件,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应属无效。因借贷合同无效,双方约定利率亦无效,但该借款属于金钱债权,依法产生法定孳息,被告丁某文应支付资金占用 期间的法定孳息给原告。被告已按月利率5%支付给原告的利息除法定孳息外多归还部分的利息抵作被告丁某文已经归还原告的本金。

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丁某文返还借款本金224713元及支付相应法定孳息给原告叶某丽 (法定孳息计算:以224713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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