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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作者:陆培源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18 浏览量:0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

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

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存在以上情形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

按照合理的价格回购其股权,

如果股东与公司就股权回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

九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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