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如何确定价值?
分割公司股权的前提是确定公司股权的价值,司法实践中确定公司股权价值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法院可以根据双方确定的价值确定相关的补偿款,此时不需要进行司法审计和评估。如果夫妻双方对公司股权的价值不能协商一致,则需要由第三方机构来确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婚姻法》若干问题的的解释(二)》对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这一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也为离婚案件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提供了法律依据。
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兼资合的公司,基于人合性的作用,股东之间需要较多的信赖关系。为了防止在公司经营决策上和利益分割上产生分歧和矛盾,一般其他股东也不欢迎不熟悉或不太了解公司的人加入公司。从股东配偶和公司其他股东的角度来看,在很大程度上都希望通过支付折价款的方式解决分割公司的股权这一问题。通过支付折价款分割公司股权的前提是要确定公司股权的价值,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公司股权价值的方法有如下两种: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夫妻双方对公司股权的价值能够协商一致,则法院可以根据双方确定的价值确定相关的补偿款,此时不需要进行司法审计颌评估。
2、夫妻双方对公司股权的价值不能协商一致,需要由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来确定。若夫妻双方不能对股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审理的基础就是确定股权的价值,此时需要由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来确定。
因此,离婚案件中司法审计最核心的原因就是夫妻双方对公司股权的价值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离婚案件中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审计属于财务审计,上海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上海法院司法鉴定委托工作规则(施行)》(以下简称《规则》)为上海地区法院的财务审计提供了依据。根据该《规则》,司法审计的流程主要包括:
1、提出委托司法审计和评估申请。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诉讼意义上证据类型,既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提出,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获取,因此司法审计既可以由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提出,也可以由审理案件的法院依职权提出。
2、确定鉴定机构。根据《规则》的规定,确定鉴定机构的方式有如下两种:
(1)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并经过法院审查许可的,相关审判庭应当告知其有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在法院司法委托鉴定名册中选择鉴定机构的权利,协商选择事项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和被选择的机构共同签订协议书,在一周内提交相关审判庭。相关审判庭审查确定后转立案庭移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与鉴定机构办理委托手续。
虽然《规则》规定了案件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鉴定机构的,但是在笔者所处理的案件中,很少是由这种方式确定鉴定机构的。一方面是因为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对彼此的情绪比较大,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另一方面法院审判为了节省办案时间和精力,很少告知当事人有可以自行协商确定的权利
(2)随机方式确定
随即方式是在案件当事人不要求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及逾期未提及协议书的情况才适用的方式。
综上,确定公司股权的额价值后既可以作价补偿非股东配偶一方。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婚姻法》若干问题的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 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宜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额,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