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一房二卖“怎么办?
2015年7月29日,原告张某即乙方,被告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即甲方,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方购买甲方开发的南京市玄武区某号房产作为住宅,建筑面积为99.04平方米,房价款为人民币189万元;付款方式为首付人民币50万元,其余由银行提供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甲方应于2015年12月23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50万元的首付款,被告为原告所购房屋办理了预告登记手续。但是,直至合同期限届满,原告一再催促下,被告一直未能按约将将房屋交与原告。
2016年8月,被告通过某中介公司以人民币230万元的价格将原告所购之房的使用权另行售给第三人夏某。夏某于2016年8月20日入住,2016年9月原告因连续三月未偿还银行借款本息,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贷款合同,2016年9月,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对涉诉房产保全裁定。
2016年10月,原告发现夏某入住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交付房产义务。
此案例是典型的一房二卖,开发商在已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因为市场价格波动而违约,并将房产售给另一买家。这样一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势必无法履行,而且因第三人夏某的进入,此案件又涉及到物权法的内容,根据《物权法》规定,涉及不动产的买卖,针对一房数卖问题不动产权利的取得,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多方均未登记的,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多方均未交付的,以合同签订前后顺序取得不动产权。
那么,夏某显然已经入住了房产,那么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能否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呢?
此案例的伏笔就在于原告交付首付款后,被告曾为其办理过预告登记手续,这样一来虽然被告未曾帮助原告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但是同样具有可以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依据此,法院遂判决:第三人夏某十五日内搬出房屋,并由被告将房屋交与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