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员工能否被经济性裁员?
来源:潘开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8-02-25
人浏览
律师说法
哺乳期妇女属于“三期妇女”。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本案中,张二正在怀孕,李花处于哺乳期间,二人都属于“三期妇女”,法律对这一群体有特殊保护的规定。
再看看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当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可以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裁减人员。
因此,工厂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员。
但是,《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对以下人员不得实施经济性裁员,包括: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人员;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人员;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
以上内容由潘开荣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潘开荣律师咨询。
潘开荣律师专职律师
帮助过 3048人好评:15
江苏省无锡市观山路299号C座13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