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沈阳律师 > 赵磊律师主页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人生得意须尽欢,莫让贪杯毁一生

作者:赵磊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1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何某与友人外出旅游,在旅行期间的一个晚上与同行友人相约聚餐,席间大量饮酒。何某醉酒之后对附近的车辆进行了砸车行为,周围群众报警。警察到来后,何某仍酒醉未醒,并在去往派出所的车辆上对民警进行了撕咬。2019年8月11日,何某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被刑拘。                             

 

案件结果:

何某家属找到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专业刑辩团队进行咨询,行仁律所安排行仁律师介入案件。行仁律师通过与家属的细致沟通基本了解了案件情况,迅速抓住了何某并无前科劣迹,仅因酒醉丧失理智而做出错误行为的事实,积极推动认罪认罚。同时,行仁律师联系了涉案民警,在何某家属的配合下,签署了《刑事和解协议》与《刑事谅解书》。基于对上述基础工作,行仁团队及行仁律师迅速以上述几个观点形成了《认罪认罚申请书》递交检察官,并时时与侦查机关保持沟通的流畅,提交了何某应然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及速裁程序的相关证据。促成法院于3天内迅速开庭,通过与法官与司法局的高效沟通,在法院还未收到司法局同意判处缓刑的书面通知之前,判处了何某的缓刑判决。在行仁律师高效的沟通下,以极快的速度判处何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判决次日何某家属驱车去往看守所,接到了释放的何某,至此何某一家得以团聚。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认罪认罚案件是目前适用性比较强的案件,作为辩护律师在此种案件中应保证一个“快”字。能够适用速裁程序的要尽量争取,后续法院的询证时间会非常紧,作为辩护律师一定要将此环节仅仅跟住,在法院与司法局之间构架桥梁,保证信息畅通。

本案中,何某并无前科劣迹,纯粹因为酒后失去理智而做出了种种不当行为,酒醒后对事件的发生毫无记忆,在看了警察随身的执法记录仪后,表示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认罪认罚,且有意达成被害人和解。针对何某的个人情况,为其申请认罪认罚是最合适、最经济的选择。在此,行仁律师事务所提醒各位:与朋友聚餐时饮酒无可厚非,但是要注意饮酒需适度。酗酒,不仅会对自身健康造成危害,酒后的失态也可能会造成无法预料的后果。

 


赵磊律师

赵磊律师

服务地区: 辽宁-沈阳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135-0402-9461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