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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成功罪轻辩护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08-04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王某某因持有大量法某功宣传品,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王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家属焦急万分,到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专业刑辨团队进行咨询,通过律师与家属耐心沟通和专业的分析家属表示对行仁专业刑辨团队予以信任,确定了侦查阶段的委托关系

案件结果:

行仁律师接受委托之后,立即安排手里的工作第一时间会见了王某某,深入了解案情之后召开了团队研讨会,确定本案的重点在于建立与王某某的信任,并深入了解案情,为王某某争取较轻刑罚。

经过行仁律师及其办案团队的努力,成功取得了王某某的信任,充分了解案情,取得了良好的挺身效果。最终法院采纳了行仁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在王某某不认罪的前提下刑期大幅减少,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实报实销,很快予以释放。王某某家属非常感谢,赠送一面锦旗,以表谢意。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四条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较轻的;

(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五分之一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涉嫌的罪名为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此类案件的难点在于被告人往往不认为自己所参与的是邪教组织,故而不愿配合公安机关以及律师的工作,给案件的进展和律师的工作造成很大的困扰。本案中的王某某对法轮功坚信不疑,十分排斥办案机关的讯问,拒绝回答办案单位和律师的问题,取得王某某的信任难度非常大。行仁律所的行仁律师凭借多年的工作经验和对嫌疑人的真诚及尊重,从心理上进行疏导,从法律上给予专业而详细的分析,最终取得了王某某的信任,使其打开心扉和律师沟通案件情况。当事人的配合是刑事案件成功的一大关键,面对由于种种原因拒绝回答律师问题的当事人,需要律师从多个角度真诚沟通争取被告人的信任。只有通过努力使当事人全力配合律师以及办案机关的工作来寻求突破口,方能实现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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