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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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特征有哪些
非原创(平台) 发布时间:2024-03-11 浏览量:0
效力待定合同特征有:
1. 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3. 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4. 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其中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即第三人),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他是善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权为处分行为的对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
1.合同生效与否尚未确定;
2.合同已经成立,只是缺乏一定的生效要件;
3.经过补正后合同生效;
4.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合同无效。
法律快车提醒您,不同的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原则不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2.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3.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经被代理追认后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