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是否要计征增值税?(一)
合同违约金是否要计征增值税?(一)
本期来看这样一个咨询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了购货合同,先行支付了定金,但过了履行日乙公司无法按时交付货物;按照合同约定,乙公司自认违约,也愿意双倍返还定金。那么甲公司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要解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分析增值税有关规定。根据2017年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这里似乎是可以讲违约金作为价外费用的类别来征增值税?
一、无交易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
但是,从价外费用的规定看,对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征税的前提,是有应该征收增值税的行为,有与应税行为对应的“价款”,也就是“有交易”,“有价款”。如果没有交易行为,没有与交易行为有关的“价款”,自然也就不存在“价外费用”。
所以咨询案例中的公司没有向供应商销售商品,也没有提供任何服务,因此,收到的违约金款项不不属于交易的价外费用,不应当开票,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也没有其他征税依据
不能按照“价外费用”征税,能不能作为其他应税收入征税?也找不到依据。
目前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实际包括五类: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收入、营改增的服务收入、销售不动产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甲公司自乙公司收到的违约金,不能归入上述五类应税收入中的任何一类,征税没有依据,不能征税。
三、款项如何入账
实际业务中, 甲公司可以在和乙公司达成解除购销合同后,签订书面的解除购销合同协议书,将双倍返还定金的事项在协议书中注明,并开具收款收据。
可能有读者注意到本次分享的标题是“违约金是否要计征增值税(一)”,说明违约金的情况可能有多种,是否缴纳增值税也不是一概而论。所以下期我们继续探讨,以供各位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