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案件中“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个税问题
文章背景:张律师,听说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要交个税,听说借款利息需要交税,合同赔偿款要交增值税,这税那税的,具体是怎么回事?
近期将以连载的方式整理了一些常见的民商事判决中补偿金、利息、违约金等款项可能的涉税情形,以供参考。
第一期是劳动案件中“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个税问题
首先分两种情况:
(一)企业正常运营的情形下,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金额未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免征个人所得税。
小细节问题:这里对这个“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是指月的平均工资还是年平均工资,没有明确的解释。
以下观点以供参考:实务操作中一直是按年平均工资。
( 注:武汉市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是242289元)
2、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企业破产的情形
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我们再看,计税的情形下,如何计算个税:
一、首先确定原始计税金额(超过3倍平均工资的部分);计税项目是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属于综合所得。
二、可扣除项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参考文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注:该文件第一条失效)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