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同伟律师
151-9279-2108
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
13702*********900
1712373230@qq.com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9号深业中心A座31F
微信扫一扫 关注我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名立案标准
非原创(平台) 发布时间:2024-03-11 浏览量:0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名立案标准如下:
1.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
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毁人容貌,即导致容貌变形、丑陋及功能障碍的,如使人皮肤变黑、脸上长斑、头发脱落等;致人产生肉体较大痛苦的,如皮肤红肿、灼痛、瘙痒等。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法律快车提醒您,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148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是结果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公安局才能立案检察院才能起诉。
《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