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钊律师

陈钊

律师
服务地区:福建-莆田

擅长:

律师说法——不当对待“共享单车”小心被判刑!

来源:陈钊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09
人浏览

伴随着共享单车的迅速普及,各类不文明行为大量出现,据卡拉单车微信公众号消息,卡拉单车于2017年1月25日、2017年2月6日分别在莆田市区投放了500辆和 167辆单车;公司昨天召集了五个人在莆田市区彻夜寻找六小时,只找回了157辆 车,丢失率76.5%

案例:2017年3月1日,北京昌平区一男子因涉嫌盗窃5辆共享单车被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月26日,在成都三圣乡一家农家乐旁边的小沟里,10余辆共享单车因“抢生意”而被人蓄意点火烧毁。此前2月22日下午,某医院门口,下班的两名女护士刚要打开被自己私自上了锁的小黄车,就被在附近的民警抓个正着,两名女护士承认私自占用ofo共享单车。

现状:目前“虐待”共享单车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四种:毁损、上锁专用、贴二维码诈骗、竞争性破坏,如何评价这四种行为,其各自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说法

一、上锁专用行为的定性

除了盗窃罪外,对共享单车私自上锁专用的,根据不同情形,可能还涉嫌两个罪名,一是破坏生产经营罪,二是寻衅滋事罪。

虽然破坏生产经营罪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但随着社会发展,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可以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破坏经营的私自上锁专用行为,和破坏生产经营罪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还有一个罪名是寻衅滋事罪,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有四种,其中之一就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如果拿了大量的锁把共享单车都锁住,虽然不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但无疑涉嫌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贴二维码诈骗

目前,网络诈骗比较多,只要有涉及互联网的新生事物出现,大都会有不法行为伴随而生,随着法律的约束以及治理,这种现象会越来越少。在共享单车上贴二维码诈骗,贴二维码诈骗,可以按照诈骗行为处理,至于该诈骗是不是构成犯罪,那就看其行为是否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当然,也完全可以与网络诈骗联系到一起,按照网络诈骗犯罪的特别规定处理。除此之外,破坏共享单车原有二维码的,可能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因为共享单车上的二维码,如同车间厂房的机器设备一样,都是生产经营环节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三、竞争性破坏

像成都三圣乡发生的事件这样,为了抢生意,蓄意焚烧十余辆共享单车,如果达到了5000元的刑事立案标准,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没问题。即使没有达到5000元的刑事立案标准,但考虑到共享经济的特点,以及集中焚烧这么多车的主观恶劣程度,也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一般的破坏,如破坏刹车之类的,因毁损的价值不大,还是要依靠治安管理处罚,给予行政拘留或者罚款处理。

    同业经营者之间,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故意毁损、隐藏其他经营者的共享单车,进而影响或破坏其经营秩序的,只要情节严重,也可以依据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四、毁损行为:计算损失的标准是“单车”还是“共享”

共享经济是未来经济发展的一个方向,共享单车其实就是共享经济的一次试水。今天与共享单车有关的诸多问题,都是以后共享经济发展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要判断毁损共享单车的行为性质,首先需要评估共享单车的价值。共享单车肯定不同于普通家庭购买的自行车,计算共享单车的价值,一是要把共享单车本身具备的特殊设施,如电子锁、定位系统和停放设施的价值计算在内;二是要把运营平台的人员工资等管理成本合并计算,再分摊到每一辆共享单车上。按照这样的方法计算,毁损共享单车的,也存在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风险。

以上内容由陈钊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陈钊律师咨询。
陈钊律师
陈钊律师
帮助过 0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钊
  • 执业律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503*********77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福建-莆田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