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增洁律师

薛增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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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在借条上签字应否承担担保责任?

来源:薛增洁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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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在朋友向他人借款时,部分人也在借条上面签字,但并未明确约定该签字的意义,到底是担保人、共同借款人还是见证人?这时候出借人起诉要求还款,要求签字人承担担保责任可以吗?法院是否支持?事实上是不一定的,作为非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并不必然导致承担担保责任。

下面是青岛市中院的相关判例


【案情简介】

2010524日,于某向周某借款15万元,并向周某出具借条,担保人辛某在借条上签名,提供担保,韩某在辛某的签名、落款时间下面用其它颜色笔签名。后周某催要该款,于某、辛某、韩某拒绝偿还。另查明,于某与辛某系夫妻关系,现于某、辛某下落不明。周某起诉请求由韩某承担保证责任。韩某则辩称其当时只是作为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并非与于某、辛某同时签字,并无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所涉借条为手写借条,在形式上无指定的担保人栏,韩某在手写的“担保人:辛某”下面落款时间的后面签名“韩某”,但无韩某作为担保主体的文字表述,而且“韩某”几个字是用与借条其他内容不同颜色的笔书写。另外,韩某与于某、辛某并不认识,于某、辛某一、二审均未到庭。因此没有证据证明韩某具有为于某担保的主观动机和意思表示,将韩某认定为担保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周某对韩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当事人是否只要在借条上签字就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承担保证责任要以书面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为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在借款保证合同中签字就必然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必须具有保证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法律规定之所以要求订立书面的保证合同,也是为了便于从形式上认定保证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效。本案中,韩某仅在他人出具的借条上签了名字,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同意承担保证责任,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韩某为保证人,法院因此对周某请求韩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青岛中院金融庭)

 因此是否承担担保责任是不一定的,需要根据交易习惯、双方关系、意思表示等综合确定。不能单纯认定签字就是承担担保责任。若大家有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律师确定,争取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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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薛增洁
  • 执业律所: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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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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