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增洁律师

薛增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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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小产权房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如何处理?

来源:薛增洁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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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西海岸新区很多拆迁或者将要拆迁的房屋,该类房屋价格相对较低,很多人有意向购买该类房屋,那如何签订协议呢?

律师:其实主持人所说的就是大家俗称的小产权房,这类房屋一般是指在集体所有权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没有单独的产权证书,因此俗称小产权房。

该类房屋虽然相对价格低一些,但是风险还是比较高的,按照法律规定购买该类房屋需要购买人的户口在本集体以内,属于本集体的成员,这种情况下签订的买卖合同才是有效的。若是购买人户口并不在本集体内,并非集体内成员,律师建议慎重考虑是否购买的事宜,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若不属于本集体的成员购买该类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这种情况下,买受人的权益很有可能收到损害,因此律师建议大家慎重处理。

主持人:不属于本集体内的成员已经购买该类房屋的,应该如何处理呢?

律师:大家听到认定合同无效可能会担心,但若是已经购买了,大家也不必太过担忧。因为虽然合同无效,但是后续的解决问题法律也是要考虑双方合同实际履行程度、以及双方的意愿、是否涉及拆迁等情形综合确定的。

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的相关规定,若是双方仅签订了合同,并没有实际交付购房款及交付房屋等情况,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双方返还购房款及房屋。

若是双方不仅签订了合同,且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护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如果系争房屋已经拆迁或者已纳入拆迁范围的,应在扣除购房人的购房款后,充分考虑购房人重新购房的合理支出,由购房人与出卖人按比例取得补偿款,其分割比例一般可以考虑在7:3左右。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有类似规定,根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按照起诉之日宅基地房屋的评估价格折价补偿。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责任份额约为50%。”

以上是上海高院、青岛中院的意见倾向,北京等法院也有类似规定,总的来说,还是倾向于保护买受人的权益的。虽然如此,律师还是建议大家购买该类房屋时考虑全面,若是购买一定要签订合同、交付全部款项并及时入住,以便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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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薛增洁
  • 执业律所: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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