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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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邯郸

擅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继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在交通事故中如何对主体责任进行认定

来源:刘珊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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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很多人都会咨询律师,其在事故中受到的损害应该由谁赔偿,谁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众所周知,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由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但除保险公司外,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呢?现针对该问题作出如下分析:

一、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二、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

四、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七、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由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八、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由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如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九、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十一、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二、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由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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