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明律师

杨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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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商标法和专利法的“使用”

来源:杨建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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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以下案例“真事隐假语存”,请读者勿对号入座。

 

 

Q1:使用假货是否侵犯商标权?

【案例】某著名咖啡公司星巴X在咖啡杯上注册了商标,某酒店在卖咖啡时使用假冒该商标的咖啡杯,被控违反商标法Art.57.1

 

 

【评述】根据该规定,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不是不得使用印有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同一种商品。简单而言,商标权人可禁止他人使用被控标识,但不包含被控商品。

这里的“使用”,杨某认为是指将标识附着到商品上,此类行为出现在商品生产环节,其实相当于专利法意义中的制造行为。

杨某再举一例,本人买假耐克球鞋穿去法院参加庭审(可算是以经营为目的吧。。),法官阁下会指责我商标侵权吗?但如果我在真耐克上贴上假阿迪logo,而且遮住的耐克logo,估计阿迪回去律协投诉我。

 

 

 

 

 

 

Q2:在真货上贴上另一个真logo算侵权吗?

【案例】三菱空调买来格力空调(真货),并在格力logo以外之处贴上自有品牌三菱logo,被格力指控违反商标法Art.57.1



【评述】三菱使用的是格力空调而非格力商标,即使格力logo发挥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仍难以照搬此法。此外,也不属于Art.57.5列举的其他损害情形(见《商条例》50、《商解释》1)。

但由于三菱的做法会使消费者搞不清该空调是源于格力还是三菱,造成混淆,转移了格力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当然,谁转移谁的商誉还真是个问题),杨某认为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Art.2关于诚实信用原则获得保护。

 

Q3:使用假货是否侵权外观设计专利权?

【案例】星巴X公司在咖啡杯上申请了外观设计,某酒店在卖咖啡时使用假冒该外观设计专利的咖啡杯,被控违反专利法Art.11.2



 

【评述】根据专利法Art.2定义,外观设计不同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发明和实用新型都是技术上的解决方案(产品或制造方法);外观设计则是工业产品的具有装饰性或艺术性的外观,而外表独立与产品或制造方法。

当使用外观设计产品时,使用行为的对象是产品不是外观,因此不存在对外观设计产品使用的问题。

假如有使用的话,杨某认为观察审美才是对外观设计产品的使用,按此推理,专利侵权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将悬在消费者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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