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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新郎拒签婚前协议,做的对

来源:周一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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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某对准新人打算领证,但在领证前,女方拿出婚前协议让男方签。看到协议男方果断拒绝签字并表示这婚不结了。是什么样的婚前协议导致男方的态度如此坚决呢?据说此婚前协议是女方找的学法律的闺蜜起草的,笔者看到这份协议后,第一感觉,这份婚前协议的套路深。准新郎的做法做的对!

一般来说,婚前协议主要是围绕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问题等进行约定。那么这份婚前协议有没有问题呢?今天我们就协议中的主要条款进行解读。

(一)约定男方婚前所有个人财产在领取结婚证后都归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男方从父母方受赠、继承等方式得到的财产也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条款是有效的。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婚前财产或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但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财产由女方保管。女方决定是否动用资金。每月工资发放日后由女方给男方发放零花钱,由女方决定零花钱的数额及是否可以超支,预支。

此条款是无效的。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而此条款剥夺了男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而且女方的行为可能对男方构成家庭暴力(经济暴力)。

(三)双方结婚后,对于生育和教育问题,以女方意见为主。离婚时,女方对抚养权有优先决定权。

此条款中关于生育部分有效,抚养教育部分无效。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而教育属于抚养权、监护权的内容,非经法定程序不能被剥夺,其权利不应受限制。一方约定在离婚时女方对抚养权有优先决定权,该约定对男方显失公平,剥夺男方的抚养权。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是基于是否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并非是在离婚中是否存在过错。

(四)离婚后,男方需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净身出户,并且在离婚后赔偿女方120万。

此条款是无效的。之前已经多次提到净身出户无法律依据,对于净身出户的离婚财产分割方案是明显对一方是不公平的,夫妻财产在离婚时也应平均分割。而离婚赔偿的前提是基于有过错,而且过错必须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即使有过错也只是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少分,并非额外赔偿,何况120万明显数额过高。

从上面可以看出,这样一份协议明显对男方是不公平的,虽然有些条款是有效的,但一旦签字就意味着放弃了个人的权利。婚前协议可以签,但这样的协议要果断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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